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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加速工业崛起奖励办法

为了促进各市、县(区)、各部门、各工业园区、各企业进一步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深入实施以新型工业化为核心的发展战

略,加速由农业大省向工业强省转变,全力推进产业经济“十百千亿工程”,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项设立

工业崛起奖励,共设立五类奖项。年度贡献奖、园区发展专项奖、“优强企业”专项奖、三年翻番奖、“十百千亿工程”专项奖。

(一)年度贡献奖

1.评选对象。分别以省工业集团公司(行业办、中央在赣工业企业)、设区市市直工业、县(市、区)工业为评选单位。考评范围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评选条件(入选单位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

二是企业职工收入有所增长,所属企业职工的年平均工资收入不得低于上年水平;

三是企业发展后劲增强,所属企业重视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

四是企业安全生产有保证,所属企业当年不得发生一起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五是参加了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社会保险,当年不发生新的拖欠;

六是财税贡献增加额大。省工业集团公司(行业办、中央在赣工业企业)当年上交税金总额须比上年增长10%且增加4000万元以上;设区市市直工业企业当年上交税金总额须比上年增长10%且增加2000万元以上;县(市、区)工业企业当年上交税金总额须比上年增长10%且增加1600万元以上;若当年消费税占上交税金总额60%以上时,当年上交税金总额须比上年增长8%。

3.奖励标准:

省工业集团公司(行业办、中央在赣工业企业)以上交税金比上年增长10%且增加4000万元的最高值为基数,每超额增加100万元,奖励2万元,其中消费税每增加100万元,奖励1万元;设区市市直工业企业以上交税金比上年增长10%且增加2000万元的最高值为基数,每超额增加100万元,奖励2万元,其中消费税每增加100万元,奖励1万元;县(市、区)工业企业以上交税金比上年增长10%且增加1600万元的最高值为基数,每超额增加100万元,奖励2万元,其中消费税每增加100万元,奖励1万元;若当年消费税占上交税金总额60%以上时,上交税金增幅按8%计算;奖金额低于5万元的不予奖励。

省工业集团公司(行业办、中央在赣工业企业)的奖金由省财政拨付;设区市、县(市、区)的奖金50%由省财政直接拨付,50%由同级财政拨付。

5.奖金分配:

奖金总额的55%用于奖励有贡献的纳税企业法人代表;45%用于奖励纳税企业经营管理层的其他有功人员。奖金的具体分配由各获奖单位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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