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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城市道路挖掘与修复管理办法

海口市城市道路挖掘与修复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道路挖掘与修复活动,严格控制城市道路挖掘行为,保证城市道路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道路挖掘与修复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含规划道路用地)。

第三条城市道路挖掘与修复实行谁挖掘谁负责修复的原则。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与管线建设工程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并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管线的技术规范同步建设公共管线走廊。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挖掘与修复的管理工作。

市规划、公安交通、财政、价格、环保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城市道路挖掘与修复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当年挖掘计划。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三)挖掘与修复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四)挖掘与修复的施工图纸;

(五)施工方案;

(六)其他有关材料

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表应当包括挖掘期限和面积。施工方案应当包括施工计划、机械配置、交通组织方案、施工污水排放方式、余土和杂物处理以及现场围蔽等内容。

因管线养护、维修或者抢修需要挖掘城市道路,不涉及规划变更的,申请人无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因影响交通安全依法应当征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九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因紧急抢险、抢修等特殊情况需要立即挖掘城市道路的,可以先行挖掘,并同时通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第十条申请人应按规定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道路挖掘修复费可先按道路挖掘修复保证金的方式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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