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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建设与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人民防空的组织、指挥和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区、县级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的人民防空工作。

发展改革、经贸、科技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环保、国土房管、建设、交通、水务、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国有资产、规划、城市管理、林业和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贯彻人民防空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教育纳入国防教育计划和普法教育规划,加强教育训练基地建设,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普及防空地下室的位置标识、防空警报的识别以及防空袭防护设施等方面的基本知识,提高全社会的防空意识,增强公民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人民防空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城乡居民的人民防空教育,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协助开展人民防空的宣传教育。

第六条下列人民防空经费,由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担,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一)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建设的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以及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人民防空工程所需建设、维护、管理经费;

(二)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等信息化建设、维护、管理经费;

(三)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防空袭演习所需除消防、医疗等专业装备器材以外的经费;

(四)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群众防空组织、人民防空自救互救群众组织、人民防空志愿者组织集中训练所需除消防、医疗等专业装备器材以外的经费;

(五)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经费;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担的其他人民防空经费

第七条下列人民防空经费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负担:

(一)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费或者易地建设费、地下空间开发项目按照人民防空要求进行设防的经费,由建设单位负担;

(二)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经费,由其所有权人负担;

(三)防空袭演习所需的消防、医疗等专业装备器材经费,由参与演习的单位负担;

(四)群众防空组织平时训练经费,参与集中训练所需的消防、医疗等专业装备器材经费,由组建单位负担;

(五)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经费,由其所属单位负担;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的其他经费

第八条政府投资的人民防空工程、设施应当按照《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投资建设。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的相关规定建立国有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使用管理制度,加强使用管理,其使用收益应当纳入财政管理,优先用于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建设与维护。

第九条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应当与防灾救灾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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