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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适用问题

〔摘要〕《刑法修正案

(九)》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作出重要修改,但仍未能避免众所周知的徐玉玉案悲剧发生。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司法解释,对相关问题作出进一步规范。在此前提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有了更新内涵,如何准确把握、规范施行是值得关注的问题。文章阐述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概况,在借鉴国外司法经验基础上,提出了本罪在使用价值、违法所得、因果关系方面获取、固定证据的侦查重点,并对防范保护的配套举措作出了设想。

〔关键词〕公民个人信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侦查;司法保护

2016年8月,山东临沂市学生徐玉玉被南京邮电大学录取,刚接到录取通知书就接到诈骗电话,陈某某等人借口发放助学金,骗取徐玉玉学费9900元。徐玉玉报警后,在回家的路上猝死。经立案侦查,犯罪分子陈某某等人于2015年11月至2016年8月,分别结伙在网上购买学生信息,或者是公民购房时登记的身份信息,在海南、江西等地冒充国家行政工作人员实施诈骗行为,尤其是把高考学生作为主要目标,累计通话2.3万余次,犯罪金额56万余元。徐玉玉案中,犯罪分子之所以能够实施诈骗成功,有两个至关重要的条件:第一,案发前犯罪分子精准掌握了徐玉玉的身份信息,包括电话号码、学习信息等,而这些个人信息的基本情况的收集、获取、传播等最主要的途径就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第二,电话号码以特殊号段为主要服务平台的虚拟运营商,不是自己建设通信网络,而是租用实体运营商的网络开展电信业务。因该号段实名登记不严,实际归属地不明等实际情况,诈骗犯罪嫌疑人可以肆无忌惮地通过拨打电话实施诈骗,而不惧怕被司法机关打击。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及法律规定

(一)公民个人信息

关于公民个人信息,学术界存在多种不同主张。根据《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法状况

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缘起于1997年刑法的公民名誉权、宗教信仰、通信自由以及住宅安全保护。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及其严重后果逐渐纳入人们视野,而对相关犯罪严厉处罚也愈发必要。2009年,《刑法修正案

(七)》颁布施行,第七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后增加一条,明确对非法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作出了具体规定。2015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

(九)》,对2009年增加的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作了较大修改,取消了非法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两个罪名,设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在犯罪构成方面对行为人主体身份、客观方面的行为手段和方式,以及刑罚等方面进行明确,但其并未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及外延进行界定。2017年5月“两高”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进行了明确规定,对定罪量刑的相关问题做了更加详细的划分,然而在适用过程中仍存在许多问题亟需解决。

二、国外的司法借鉴

(一)美国的身份盗窃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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