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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湿地立法困境探讨

湿地是指有水生植物或者湿生植物生长的区域,湿地对于防洪、维护生物多样性以及改善周边水质都有很大帮助,因而各国也纷纷通过立法方式来保护湿地,力求发挥出湿地价值。但纵观我国对于沿海湿地的相关立法,还存在许多的问题有待解决。

一、我国沿海湿地立法面临的问题

(一)缺乏对概念的认定。在《国际湿地公约》中可以找到针对“湿地”概念作出的文字性描述,但是从我国国内立法来看,由于缺乏对沿海湿地保护出台的专业立法,因而也没有法律对“湿地”概念作出具体的描述。许多地区的立法中将沿海湿地纳入到环境保护的相关条例之中,而对沿海湿地的定义也都以自然保护区的概念一笔带过。在有些关于水污染防治的立法条文中也可以找到“湿地”的字词,但是对于其概念却很少涉及。由于对于“湿地”的概念以及范围规定不明确,现实中一些发挥出湿地功能却得不到法律保护的沿海湿地很多,不利于国家对沿海湿地的有效管理。

(二)立法未解决现实问题。对于湿地保护来说,我国许多地方都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这也就引发了现实问题:当沿海居民生存与湿地保护相冲突时,法律如何作出明确性规定。国际上通常做法是在保护居民基本生存权的同时,给予湿地权利人一定的补偿,我国立法中也稍作借鉴,但是却没有对补偿的具体标准和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因而各地区补偿情况差异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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