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国资发[2016]315号
各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完善公司治理体系,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现就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公开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落实国有企业改革总体部署,以促进中央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为目标,以建立完善中央企业信息公开体制机制为重点,积极稳妥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努力打造适应市场化、现代化、国际化发展需要的法治央企、阳光央企。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合规。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中央企业信息公开制度体系,推动中央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不同企业类型,依法确定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范围和程序,严格保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安全。
——内容真实准确。确保中央企业公开的信息内容真实、数据准确,公开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积极稳妥推进。立足回应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等各方面关切,积极探索中央企业信息公开有效工作途径,坚持试点先行、总结经验、稳步推进,确保取得实效。
——严格落实责任。按照“谁形成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要求,建立中央企业信息公开责任制。中央企业作为本企业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开展本企业及所属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国务院国资委负责指导督促中央企业信息公开工作。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中央企业信息公开制度体系和工作体制机制基本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流程规范有序,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明显提升,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意识普遍增强,社会公众对中央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知情权、监督权得到保障。
二、主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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