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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自侦部门初查监督制度探索

从头监督严防腐败

现在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办案绝大多数都要经过初查阶段,初查现已成为检察机关办案的一个重要环节。

初查从字面意思可以理解为初步审查、初步调查或初步侦查。根据高检于1999年11月8日颁布的《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简称“40条”)第6条规定“初查是检察机关对案件线索在立案前依法进行的审查,包括必要的调查”。从实践看,当前,检察机关在依照《刑事诉讼法》办理贪污贿赂和渎职等自行侦查的案件时,普遍采用“受案、初查、立案、侦查”的工作程序。通常在接到举报、控告材料后,进行一些必要的调查工作,在判断确有犯罪嫌疑后,即开始立案侦查,使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在初查过程中,有相当多的举报线索经过调查,因为没有确凿的证据或涉嫌犯罪事实而作不立案处理。从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办案效率。但现在的《刑事诉讼法》中,对初查,包括初查的提起,决定权,处理结果的决定权,以及初查的手段方式等环节步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现在侦查部门对初查权的利用存在随意性,很容易滋生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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