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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妇联关于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调研

随着农村城市化和**水库加高移民征地进程的加快,我县农村土地被大量征用,从土地承包权利衍生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土地征用补偿等利益分配纠葛及矛盾日益突出。在这种利益格局的调整中,歧视、侵害妇女合法的土地权益现象时有发生。为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探索妇女土地权益案件解决,县妇联就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进行了调查了解。

一、当前我县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的表现

1、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落实。农村妇女离婚后,土地往往仍依附于前夫,无法单独分出来;如户口移回娘家,夫家所在地将承包土地给再婚妻子,而娘家所在地也不给或无法落实其承包土地。

2、征地补偿款分配权得不到保障。在分配土地补偿金时,虽然县、镇两级政府都明确要求要实行男女平等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村歧视、剥夺妇女特别是“出嫁女”、离婚妇女的村民待遇,不发或少发土地征用补偿金。

3、集体福利享有权打了折扣。部分村在分配集体经济时采取剥夺或不公平分配的形式,导致纠纷。外嫁女大部分不得回村参与集体利益的分配;离婚后的外村妇女在集体利益分配时不分或少分;女方离婚后迁回本村再婚的,再婚前后所生子女都不得享受(本村男的再婚的除外)等种种村规,都使妇女的集体福利享有权打了折扣。

二、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分析

1、相关法律政策缺乏性别视角。如我国现有的土地法律法规,虽然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以户为单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并没有充分考虑到基于不同性别利益上的差异,忽视了由于婚姻关系而流动的农村妇女的权益,造成对出嫁女、离婚女土地权益以及相关权益的保护力度不够,可操作性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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