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 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税总函〔2018〕461号国家税务总局税总函〔2018〕461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根据《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国办发〔2018〕79号文件印发)要求,为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切实解决办税痛点堵点,不断提升纳税人获得感,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税收营商环境试点范围。2018年9月底前,在第一批5省市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复制推广,再确定国家税务总局浙江、江西、湖北、广西、海南、重庆、陕西、新疆、大连、宁波、厦门、青岛12省(区、市)税务局作为第二批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试点单位。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试点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要勇于创新,大胆示范,推出不少于20条可复制、可推广的办税便利化措施,充分发挥试点引领效应,推动税收营商环境持续改善。
(未完,全文共1747字,当前显示461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