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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区政务督查工作规划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提高办事效率,保证政令畅通,保证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得以及时有效的贯彻落实,并使政府督查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督查工作范围

1.上级党政机关和区委、区人大、区政协转来的批示件、查办件落实情况;

2.中央、省、市、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落实情况;

3.区政府领导批示件或交办事项落实情况;

4.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专项会议和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

5.市长专线电话室转办件和区长专线电话办理事项落实情况;

6.区政府工作报告以及区政府要求各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机构贯彻执行的重要工作落实情况

第三条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机构应全面加强督促检查工作,依照归口管理的原则,负责办理督查事项。凡涉及多个部门或单位的督查事项,应先明确主办单位,并由主办单位牵头,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主办单位要经常与协办单位联系,协调并督促其完成任务。协办单位要尽职尽责,密切配合。督查事项办结后由主办单位负责填写《区政府工作事项督办通知回复单》并向区政府督查室反馈办理结果。

第四条督查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

1.负责督查事项的登记、编号、分解立项,提出拟办意见并填写《区政府工作事项督办通知单》,按程序依次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主任审核签发后转至承办单位落实

2.负责督查事项的检查、督办,依据领导批示,参与重要督查事项的组织协调工作

3.负责对承办单位反馈的《区政府工作事项督办通知回复单》提出审查意见,按程序依次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主任、区政府分管区长审定;区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及区政府重要工作督查事项,按上述程序审核后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定

4.负责对督查事项的情况汇总,草拟《督查通报》、《督查专报》

5.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全面、准确地向领导反馈督查工作信息

第五条督查工作程序

1.立项。区政府督查室对需要督查的事项进行立项,分类、编号、登记,逐项填写《区政府工作事项督办通知单》,按程序依次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主任审核签发。

2.交办。区政府督查室将《区政府工作事项督办通知单》送达各承办单位。交办过程中要明确承办责任单位、工作任务和反馈时间,并逐一登记造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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