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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系统上划县级管理工作意见

为深入推进基层卫生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卫生院上划县级管理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乡镇(街道)卫生院上划县级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实施乡镇(街道)卫生院上划县级管理,改革乡镇(街道)卫生院管理体制,推动乡镇(街道)卫生院综合改革,进一步提高农村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医疗救治服务能力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能力,加快农村卫生惠农工程全面扎实推进,提高农村卫生保健水平和群众健康水平,促进全县卫生事业全面健康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和工作措施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运作,认真贯彻上级文件要求,以“卫生院人员、业务、经费等划归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管理”为核心,积极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卫生院管理模式,综合平衡,稳步实施,促进发展,进一步提高我县卫生工作管理水平、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和农民群众的就医质量、健康水平。

(一)认真做好清产核资工作。由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联合成立县清产核资工作组,进行清产核资。按固定资产、流动资产、负债、净资产等详细划分,登记造册,列清土地使用权证、房屋建筑面积、设备购买日期、价格、规格等内容。特别对设备过期报废无法使用、有物无账、有账无物等问题,要仔细审核,确保达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做好债权债务处理工作,确定各项债务主体,并按照发生时间、事发缘由、具体数额分别登记造册。乡镇(街道)卫生院账内债权债务和由卫生院发生的未清算的账外债务,由乡镇(街道)卫生院承担;原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的基本建设投资、设备投资、土地征用及其他债务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解决。

要严格划清土地使用权限,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无偿划拨给乡镇(街道)卫生院的建设用地,要在这次上划时,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给卫生院办理好划拨土地的使用权证。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已经处理、转让、买卖的土地、房屋、设备,在上划交接时,须向县政府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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