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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做好中央财政补助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安排使用的指导意见

水财务〔2016〕53号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水利工作,对加快水利建设和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做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2011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补助政策。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把水利摆在八大基础设施网络建设的首要位置,纳入九大风险防范的关键领域,对水利事业可持续发展提出新要求。为适应国家财税体制改革新形势,财政部统筹推进资金整合,加大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资金支持力度。财政部、水利部印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明确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农田水利工程和县级以下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支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相关支出,基层水利服务单位开展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所必要的仪器设备购置补助”。为规范中央财政补助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财政补助维修养护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政策落到实处,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中央财政补助维修养护资金安排使用的重要意义

(一)用好中央财政补助维修养护资金是进一步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2002年以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各级地方政府按照有关事权和支出责任,积极落实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水利工程管理得到明显改善,工程效益得到充分发挥。但由于各种原因,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进展不均衡,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维修养护经费缺口较大,特别是县级以下国有公益性工程维修养护经费落实率低。按照2011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财政部、水利部从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2015年,财政部、水利部将原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安排的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进行了整合,进一步加大了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补助力度,但部分中西部地区对资金整合后的补助政策理解和把握不够准确,安排用于县级以下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补助资金规模不增反降,个别地区甚至未予安排。这对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造成了不同程度影响,也影响了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对此,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统一认识,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只能深化,不能停滞,要不折不扣将中央财政对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补助政策落实到位,有效发挥中央补助资金的引导作用,扎实做好维修养护工作,确保工程良性运行和效益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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