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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文明村扶持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首都生态涵养发展区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功能定位的有关要求,整体推进国家级生态县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确保我县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文明村创建工作深入实施,根据市农委、市环保局《关于继续开展“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

文明村”创建活动的通知》(_政农发〔_〕_号)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创建国家级生态县的实施意见》(密发〔2005〕9号)以及县政府《关于推进创建北京市生态文明村活动的实施意见》(_政发〔_〕_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文明村给予扶持奖励的资金,是指县财政为实现创建国家级生态县目标,向县人大报送的本级预算中补助乡镇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扶持奖励的范围和原则

第三条扶持奖励的范围

(一)建立完善的长效保洁机制;

(二)农村新型无害化户厕建设;

(三)推广应用农村新型能源;

(四)编制民俗旅游生态文明村和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

(五)创建达标的环境优美乡镇;

(六)创建达标的生态文明村

第四条扶持奖励的原则

(一)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二)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的原则;

(三)坚持乡镇、村投资为主,县政府扶持为辅的原则;

(四)坚持以奖代补的原则;

(五)坚持不重复奖励的原则。市、县政策在项目区域内不重复奖励,具体执行县定政策。

第三章扶持奖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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