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五五”普法检查验收标准
为组织开展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根据全国普法办、司法部、省依法治省办、省司法厅下发的《关于组织开展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0〕10号)和相关要求,结合我市法治创建实际,提出我市五五普法检查验收标准。
一、组织领导(10分)
1、重视和加强法制宣传教
育工作(2分)。各级党委、政府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发展规划,纳入三个文明建设目标考核体系(不低于综合考核总分的3%);贯彻落实市委、市人大、市政府《五五普法规划》、《五五普法决议》和法治**创建规划、意见和决议,制定本辖区五五普法规划;建立健全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有一项未达到要求的扣1分。
2、普治创建工作人员配备到位(2分)。配足普治创建专职人员(不含分管领导),县(市)、区和中央、省、市普创建单位(以下简称在株普治创建单位)不少于2人。达不到要求的扣2分。
3、建立领导责任制(2分)。各级党委主要领导亲自过问,明确一名常委具体分管;常委会每年至少有1次会议,专题研究普法依法治理暨法治**创建工作(以下简称普治创建工作)。有一项未达到要求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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