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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直机关党支部组织生活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提高组织生活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区委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机关党支部组织生活是党的组织生活的的重要部分,是党支部对党员进行管理、教育、监督的重要形式。主要内容一般包括:对党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及有关业务知识,传达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文件、指示,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发展党员,处理违纪党员和不合格党员,开展适合党员特点的各种形式的活动。主要形式有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支部委员民主生活会以及上党课等。

第三条机关每个党员都必须按规定参加党支部组织生活,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第二章支部党员大会

第四条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全体党员(包括预备党员)参加的会议,是党支部的最高领导机关,在党支部中享有最高决策权、选举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机关党支部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党员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适当增加活动次数。党员大会一般由支部书记主持,书记确因特殊情况不能主持会议,应事先委托副书记或其他支委主持。

第六条支部党员大会的主要内容包括:

(1)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制定本单位贯彻落实的计划、措施;

(2)定期听取、讨论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

(3)讨论接受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

(4)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

(5)选举支部委员会或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

(6)讨论决定其它需要由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七条凡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先由支部委员会提出意见,经充分讨论后再进行表决,作出决议或决定。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决议时,必须有支部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出席,并由应该到会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赞同,决议方能生效。

第三章支部委员会

第八条支部委员会是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党支部领导班子。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九条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的议题一般包括以下方面:

﹙1﹚研究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和意见;

﹙2﹚讨论制定支部工作计划和措施;

﹙3﹚研究党支部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方面的问题;

﹙4﹚定期分析党员思想形势;

﹙5﹚检查和总结支部工作;

﹙6﹚讨论研究有关干部选拔、调整和培养、发展新党员工作;

﹙7﹚协调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工作方面的问题。

第十条支部委员会决定重要问题时,到会支部委员必须超过支部委员人数的半数才有效;如遇重大问题要作出决定,能到会的委员又不超过半数时,必须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因工作需要,也可召开支部委员会扩大会议,吸收党小组长和有关党员干部参加。支委扩大会议必须有半数

上的支部委员参加。列席参加支委扩大会的同志,在会上可充分发表意见,但作决定时无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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