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直机关党支部组织生活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提高组织生活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区委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机关党支部组织生活是党的组织生活的的重要部分,是党支部对党员进行管理、教育、监督的重要形式。主要内容一般包括:对党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及有关业务知识,传达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文件、指示,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发展党员,处理违纪党员和不合格党员,开展适合党员特点的各种形式的活动。主要形式有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支部委员民主生活会以及上党课等。
第三条机关每个党员都必须按规定参加党支部组织生活,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第二章支部党员大会
第四条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全体党员(包括预备党员)参加的会议,是党支部的最高领导机关,在党支部中享有最高决策权、选举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机关党支部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党员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适当增加活动次数。党员大会一般由支部书记主持,书记确因特殊情况不能主持会议,应事先委托副书记或其他支委主持。
第六条支部党员大会的主要内容包括:
(1)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制定本单位贯彻落实的计划、措施;
(2)定期听取、讨论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
(3)讨论接受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
(4)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
(5)选举支部委员会或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
(6)讨论决定其它需要由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七条凡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先由支部委员会提出意见,经充分讨论后再进行表决,作出决议或决定。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决议时,必须有支部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出席,并由应该到会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赞同,决议方能生效。
第三章支部委员会
第八条支部委员会是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党支部领导班子。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九条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的议题一般包括以下方面:
﹙1﹚研究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和意见;
﹙2﹚讨论制定支部工作计划和措施;
﹙3﹚研究党支部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方面的问题;
﹙4﹚定期分析党员思想形势;
﹙5﹚检查和总结支部工作;
﹙6﹚讨论研究有关干部选拔、调整和培养、发展新党员工作;
﹙7﹚协调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工作方面的问题。
第十条支部委员会决定重要问题时,到会支部委员必须超过支部委员人数的半数才有效;如遇重大问题要作出决定,能到会的委员又不超过半数时,必须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因工作需要,也可召开支部委员会扩大会议,吸收党小组长和有关党员干部参加。支委扩大会议必须有半数
上的支部委员参加。列席参加支委扩大会的同志,在会上可充分发表意见,但作决定时无表决权。
(未完,全文共4110字,当前显示1252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