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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外因促内因力求标本兼治的监管理念思考

在近年来的监管实践中,重庆保监局坚持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以外因促内因的监管理念和方法,通过创新监管手段,扩展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的内涵和外延,促进监管对象内因转变,达到促使保险公司自我管控、自我教育、自我改进的目的,促进了重庆保险市场总体秩序的持续好转,取得初步成效。

一、以外因促内因监管的必要性

保险业“短板”在哪里。什么才是弥补“短板”的治本之策。正是在这样的思考中,重庆保险业以外因促内因的监管理念逐渐清晰并确定下来。客观分析保险业现状,突出的“短板”主要集中在公司思想认识、治理结构缺陷和内控机制三个方面。“三块短板”不仅制约着公司自身的规范发展,也成为影响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顽疾”。以外因促内因的监管方法,可以成为治疗这一“顽疾”的方案之一,也可能是最佳方案。

(一)能更好地弥补保险机构在思想认识上的“短板”。深究违法违规问题产生的根源,往往都是从业人员、特别是高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诚信观念淡薄。前些年,一些保险公司从业人员视监管法规为儿戏,甚至把违规经营当作行业“潜规则”,错误地认为“谁规范谁吃亏”、“撑死胆大的,饿死胆小的”,打起了规避监管的“擦边球”,利用信息技术、财务制度等各种手段达到规避监管的目的。市场由此陷入“恶性循环”:被动接受监管--违规问题增多--不断被处罚--设法逃避监管--市场秩序更加混乱。

在监管对象主观认识明显偏离监管目标的情况下,如果简单地一罚了之,被处理者可能“口服心不服”,产生严重的对立情绪,导致违法违规问题屡禁不止,愈演愈烈。因此,有必要改变“猫捉老鼠”的传统监管思维,把着眼点和着力点放在督促公司内因发挥关键性作用上。一方面严格执法,加大违规成本,对监管对象起到足够的惩戒警示效果;另一方面创新监管措施,营造良好环境,让公司体会到监管部门的“良苦用心”,从诚信经营中尝到实实在在的甜头,从“要我规范”转变到“我要规范”,从而大幅提升监管规定的落实效果。

(二)能更好地弥补保险公司在治理结构上的“短板”。在保险业发展的初级阶段,保险公司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管理层与消费者之间没有完全形成“多赢”的利益分配和制衡机制,公司经营行为更注重眼前而不是长远发展。这种治理结构不完善突出反映在分支机构经营行为上,在公司管理层“份额第一、速度至上”等急功近利的考核制度驱动下,基层机构被迫将违法违规作为生存的“基本技能”。

在这一背景下,如果监管部门不能从公司治理结构尚不完善的实际出发,僵化理解依法监管和市场化原则,只注重形式上、程序上的依法审批、依法查处,公司在高管人员管理、机构铺设、诚信教育等方面的“短视”行为就将轻松过关,导致治理结构缺陷问题演变成无序的市场竞争,最终损害行业健康发展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因此,对于治理结构尚不完善的公司,监管部门有必要以强化监管为抓手,推动公司形成自我教育、自我整改的机制,使违规主体从经营理念、决策机制、领导责任等方面反思和改进,从根子上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的产生。

(三)能更好地弥补内控难以执行到位的“短板”。正是由于认识不到位、治理结构不健全,使得一些公司内控机制更多地停留在口头上、文件中。监管部门查处的许多重点问题,诸如以假发票套取费用、违规增设机构、销售理赔“两张皮”等,其操作手法和表现形式并不高明,甚至显而易见,但公司内控部门却能“视而不见”、“见怪不怪”。如果公司内控制度形同虚设,内控执行力“先天不足”,监管部门的措施在公司内部找不到“对接点”,对违法违规行为和经营风险的防范就形不成合力,监管效率就会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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