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突出环境问题约谈制度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律责任,切实解决好危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依据监察部、原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制定《市突出环境问题约谈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约谈的对象
存在以下突出环境问题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及环保局长:
(一)辖区内连续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二)辖区内环境质量严重超标且长期没有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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