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推进贫困地区劳动力培训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切实推进贫困地区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和转移就业工作,根据全国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关于“强化培训,提高贫困人群的自我发展能力,促进贫困地区剩余劳动力转移”的要求,国务院扶贫办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决定加强协作,紧密配合,建立各级扶贫部门和劳动保障
部门的合作机制,共同推进贫困地区劳动力培训促进就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力合作,明确目标任务
开展贫困地区劳动力培训促进就业工作既是提高贫困地区劳动力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促进贫困地区劳动力增收的重要途径,也是增强我国产业竞争力,推进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重要环节。党中央、国务院已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各级扶贫、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通力合作,将其作为各地扶贫和就业工作的一件大事切实抓紧抓好。
(一)指导思想。以提高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就业能力并促进其稳定就业为宗旨,充分发挥各级扶贫部门与劳动保障部门各自的职能作用和工作优势,整合社会资源,扩大贫困地区劳动力职业培训规模,有效促进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做到“培训一人、输出一人,就业一人、脱贫一户”。
(二)目标任务。充分发挥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作用,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符合条件的贫困劳动力进行为期3个月以上的非农职业技能培训,力争使经过培训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单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比例达到90%,实现转移就业的比例达到90%,其中稳定就业(连续3年、每年就业时间在8个月以上)的比例达到80%,年均工资性收入超过5000元。
各地扶贫部门要根据原摸底情况,按照本省、区、市培训总体规划要求,本着贫困户劳动力优先的原则,尽快确定培训对象,加快工作进度。
重点县扶贫部门要对培训对象信息实施数据库管理,并将培训对象名单及时提供给劳动保障部门和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
培训对象可以自主选择培训基地和培训项目。
二、充分发挥劳动保障部门培训机构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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