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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为又快又好地推进广元发展新跨越,现就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支持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提出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认真学习,深化认识,端正态度,真心实意抓发展

坚持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提出的重要指导思想。各单位要深刻理解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肩负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职责。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通知》,加深理解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省工商局制定的20条政策和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及促进经济发展的19条意见,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新时期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及我局制定的发展民营经济“五五举措”、19条措施。要端正态度、立足职能,以实践“三个代表”和体现“三个适应”的要求,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贯彻有关发展民营经济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意见和措施的自觉性,真心实意抓发展。

二、依法实施登记许可,为投资者提供就近、快速、便捷的市场准入服务

深入贯彻《行政许可法》和国家工商总局的“五个局长令”,依法、规范、高效地办理登记许可,为市场主体多生、优生、快生开辟“绿色通道”。同时,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各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依法委托符合条件的工商所对申请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个体工商户进行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对个体工商户进行验照,对从事经营活动但依照有关规定免予工商登记的个体经营者进行备案。

凡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工商所都应委托其开展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工作:一是有登记场所和相应的设备;二是有相应的熟悉个体工商户登记工作的人员。各地要按照市局《关于印发〈登记场所建设规范〉的通知》(川工商元办[2004]122号)文件要求,着眼于把登记场所建设成为依法登记许可、服务经济发展、建设文明单位和展示工商形象的窗口,做到“模式、内容、标准”三统一;各地要在市局《关于贯彻〈行政许可法〉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川工商元办[2004]150号)的基础上,按照上级的要求,在经考试取得资格的公务员或熟悉登记工作的公务员中选择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审查员和核准员,并经局长签发授权书确认其职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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