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对加强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几点思考

去年月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政权的基本组织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职权,主要有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人事任免权。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来说,监督权是基本职权,也是运用频率最高的职权。地方人大常委会成立二十多年来,在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监督工作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大胆的实践,做了大量的工作,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监督力度逐步加强,方式方法不断创新,也比较注重实效,可以说“年年有进步、届届有发展。”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原因,监督工作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也是广大人民群众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

一、当前人大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力没有运用到位。在现有的监督方式中,地方人大运用比较多的是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组织代表视察,受理人民群众申诉控告和检举等,而法律规定的如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罢免和撤职等刚性监督手段很少运用,甚至从未运用。

(二)目前行之有效的一些监督方式尚未取得法律效力。近几十年来,地方人大常委会在行使监督权中,探索创造出一些新的监督方式,如两项评议、个案监督、推行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等,在实践中也取得了实效。但这些新的监督方式并不是法律设定的。由于在现行的宪法和法律中找不到具体的规定,各地人大在实际工作中只能根据自己的理解采取不同的做法,最后产生的法律效果也可能不一样,影响了人大行使权力的严肃性。

(三)监督工作力度不够。这几年来,执法检查、代表视察等监督形式年年都在搞,但还存在着走过场的现象。有的对基层单位检查多,对政府职能部门监督少,把大部分时间化在查看事先安排好的基层单位,而很少检查政府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过程,关注这些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公共职权的机关是否依法、认真、有效地履行了应有的职责。事实上,人大监督工作在一定意义上说,是监督“吏”而不是监督“民”。对存在的问题缺乏深入剖析,有的不敢碰硬,只提些原则性意见,和风细雨,一团和气。

二、人大监督工作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的渊源,也有法律的不完善,还有思想观念的因素。几千年的“人治”传统思想和文化大革命的“法制虚无主义”对现实中国的深刻影响,民主法制建设道路的曲折和艰难决定了监督工作的开展必然任重而道远。

(一)法律本身不够完善。目前有关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的法律已经不少,但法律规定的原则性和人大工作的具体操作性之间还存在着差距。第一,行使权力的范围不清晰,如政府的行政决定权和人大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如何界定。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撤销同级政府不适当的决议、决定,那么“不适当”的具体含义和范围是什么等,这些问题亟待法律予以具体规定。第二,监督程序不到位。所谓程序,是指人们从事法律行为时必须遵循和履行的法定的时空要素、步骤和方式,相对于实体权力来说,程序是个更重要的问题。但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对地方人大监督程序缺乏明确的、可操作性的规定,特别是处置、惩戒程序缺位,如法律对不监督或不服从监督行为没有明确规定法律责任。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通过“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怎么办。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怎么办。这些问题在现行法律中都无法找到答案,往往导致监督工作处于尴尬和无可奈何的境地。


(未完,全文共4718字,当前显示1419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