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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的税收政策思考

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的税收政策思考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必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科学技术发展的战略基点和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明确指出:完善自主创新的激励机制,实行支持企业创新的财税、金融和政府采购等政策。因此,制定、完善并妥善运用激励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是重要的政策调控手段。

一、我国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

我国现行增值税类型是生产型增值税(东北地区除外),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高新技术企业一般是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企业,而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设备中所含增值税不能抵扣,加重了企业负担,影响企业投资的积极性,特别不利于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的高新技术企业适时更新改造,妨碍企业技术进步,不利于企业根据市场调整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影响了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由于出口的高新技术商品中固定资产所含税款没有抵扣,出现退税不彻底,必然会提高价格水平,降低这些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此外,与其他产业相比,高新技术产业无形资产和开发过程中的智力投入往往占高新技术产品成本的绝大部分,但这些投入并不能抵扣,这也导致了高技术产业增值税负担偏重,增加了科技投入的负担,容易挫伤企业技术创新投入的积极性。

(二)税收优惠存在一定的缺陷

一是税收优惠方式缺陷。我国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主要手段是税率优惠和税额的定期减免等直接优惠形式为主,优惠方式单一。税收直接减免虽然有操作简便、易为征纳双方把握等优点,但其缺点也是明显的:原创:http://www.wenmi1.com1.税收直接减免只能在一段时期内使用,因而,对于高技术产业发展中持续的创新行为缺乏有效的激励;

2.税收直接减免一般在高新技术企业成立初期使用,而由高新技术企业成长特点所决定,该阶段企业很难或很少获利,该项政策难以给企业带来实际利益;

3.税收直接减免,属于投资后的鼓励,引导企业的作用不显著,且容易导致税收流失

二是优惠标准缺陷

1.高新技术开发区内外企业不平等。以区域为标准对高新技术开发区内外的高新技术企业区别对待,导致在区域外的企业即使是技术密集、知识密集企业,却不能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

2.内外资企业地位不对等。外资优惠于内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比民营、私营企业优惠,不利于公平竞争。

3.优惠力度偏小。具有直接性质的所得税优惠,仅限于有收益的企业才能实际受益,而具有间接优惠性质的企业科研投入的加扣优惠政策,也只限于研发费用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且赢利的生产性企业。因此,某些税收优惠政策由于存在条件限制,其真正的激励作用并没有发挥出来。

(三)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作用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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