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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的探讨

行政执法人员的渎职犯罪具有以下犯罪构成要件:

(一)主体是行政执法人员,即在国家公安、工商、税务、海关、国土、环保、林业、检疫等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客体是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人民的利益。这是此类罪区别于其他类罪的本质特征。行政执法机关担负着行政执法的重要职能,这些职能的行使是实现国家职能的重要保证。行政执法人员背离了行政机关的活动准则,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必然会使行政机关的正常职能活动遭到破坏,使人民利益受到损害。

(三)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典型的过失,通常是对待工作粗心大意、漫不经心或者自以为是、严重不负责任的心理。典型的故意则通常具有徇私舞弊的徇私动机。这里所说的故意和过失是指对渎职行为所造成的结果的心态,而非对渎职行为本身的态度。

(四)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两大类渎职行为一是玩忽职守行为,二是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这两类行为以刑法第397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最具代表性。行政执法人员的渎职犯罪是对刑法第397条规定的罪名的细化。

行政执法人员的渎职犯罪在现实中表现有如下特点:

(一)线索大量存在,未被发掘。行政执法人员的渎职犯罪绝大部分都是新罪名,在以前的刑法中没有规定,自然就没有得到查处。同时,渎职犯罪由检察院法纪部门管辖,但一直以来,法纪部门办案的重点都在公安、法院等司法机关,查处行政执法机关的渎职犯罪很少,所以此类犯罪在实际中积累了大量的线索,有发掘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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