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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形势下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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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对我国新世纪初的发展作出了重大部署。继续发挥农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是顺利实施“十五”计划的重要保证。根据我国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农产品供求关系变化的实际情况,党中央及时作出了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的重要判断,提出了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实行战略性调整的重大决策。本文结合近年来全国各地在农业结构调整方面所取得的经验教训,仅就在新的发展阶段进行农业结构调整谈些粗浅的看法。

一、新阶段进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形势分析

经过2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农业已经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新阶段的主要标志是: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已经满足了现阶段人民对农产品的需求,为全国改革、发展、稳定做出了历史性贡献。新阶段也出现了新问题,主要是粮棉等多数农产品出现了阶段性供过于求,品质不完全适销对路,农民增产不能相应增收。解决这一问题的出路,在于调整农业结构,提高质量效益,增加农民收入。这是我国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后的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任务。近几年来我国各地区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方面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有益探索,涌现出了一些成功典型,积累了一些经验,但从总体上看,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仍属于起步阶段,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首先是一些地方在调整中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和雷同性。最突出的表现是,一些地方把结构调整简单地理解为压粮食作物上经济作物,而新上的产品又都是大路货,受到市场需求的约束,导致产品出现新的“卖难”,价格下跌,农民蒙受损失。其次是农民种粮积极性依然不高。一些地方农民普遍存在压缩粮食面积、减少投入、放松管理的倾向,甚至出现土地撂荒现象。再次是结构调整中缺资金、缺技术、缺信息等问题越来越突出。尽管多数农民已经认识到调整生产结构的重要性,但由于缺资金、技术、市场信息,怎么调的办法和手段不多,按市场需求进行合理调整的难度大。很多农民都是“跟着走”,“人家种瓜,我种瓜;别人养虾,我也养虾”。四是产业化发展还有很大困难,产销衔接有待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各地农业产业化虽有较大发展,但很多龙头企业生产形式单一,经营规模有限,还起不到联农、兴农、富农的作用。同时,产业化发展所必需的市场和中介组织等产销衔接环节带动乏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带动力不强,农民仍然是市场风险主要承担者,影响了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和结构调整的进程。五是一些地方领导还没有从依靠行政命令的工作方法中解脱出来。农业结构调整的主体是农民,调整的方向来自于市场需求的引导,但一些基层领导容易“越俎代庖”,替农民下决心,强求他们调整结构,以致于带来不必要的损失。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同程度地制约和影响了农业结构调整的健康进行。

从各地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开来,在调整中主要存在以下误区:

一是认识上的不平衡。一些地方忽视产业结构调整的宣传和思想发动,使得农民对产业结构调整的意义和目的不甚了解,甚至片面理解为产业结构调整就是不种粮食,只种经济作物。因此,一些群众在对待产业结构调整的问题上,有的持消极等待态度,有的则心存疑虑,甚至有个别群众对产业结构调整有明显的抵触情绪。于是,有些地方不得不采取行政命令,用强制的办法推行产业结构调整,造成农民逆反心理,甚至出现基层干部和群众发生严重对峙的尴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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