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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市检察机关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会议上的讲话

在全市检察机关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教育活动动员会上的讲话

(2006年5月10日)

同志们:

最近,中央决定在全国政法机关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高检院、省院分别召开了电视电话会议进行动员部署。今天的会议,就是传达贯彻高检院、省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动员部署在全市检察机关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刚才,书民同志宣读了市院制定的实施方案,对教育活动作了具体的安排,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抓好落实。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深刻认识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意义,深入扎实开展教育活动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党中央认真总结我国法制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提出的,其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可以看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科学的、先进的,为当前和今后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正确的思想指南,是立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领域的根本指导思想。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必须全面准确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深刻认识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活动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深入扎实的搞好这次教育活动。

(一)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发展方向的客观需要。我国检察制度是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列宁主义法律监督思想指导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经过长期的探索和实践,逐步形成了现行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与其他国家的检察制度相比,我国检察制度有许多鲜明的特点,这些特点是由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特别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决定的,是由我国的国体和政体所决定的,是与我国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相适应的。在近年来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讨论中,受到学术界一些不健康观点的影响,在社会上,也包括我们检察机关内部出现了一些模糊认识。有的同志在思想上出现困惑,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优越性产生了怀疑,对检察事业的发展缺乏信心;有的对一些似是而非的观点盲目追随,对西方的一些东西盲目崇拜;有的甚至对那些企图否定党的领导、否定社会主义制度的观点,也丧失了起码的政治鉴别力。这些思想上的偏差如果不及时纠正,检察工作和检察改革就会迷失正确的政治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就难以巩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就是要毫不动摇地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政法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坚持社会主义政治方向,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不断推向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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