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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提高路况质量,保障公路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aa省农村公路条例》、《xx土家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县道、乡道、村道。

县道是指连接自治县城区和乡(镇)、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公路。

乡道是指直接或主要为乡(镇)经济、文化、生产、生活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以上的乡(镇)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村道是指连接村民委员会所在地与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乡道以上的村民委员会之间联络的公路。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设施包括公路桥梁、公路涵洞、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公路路肩、客运站(棚)、排水沟、会车道、限载墩等附属设施。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非列养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第五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建养并重、协调发展、依法管理、保证畅通的原则,坚持分级负责的养护管理体制,实行“县道县养、乡道乡养、村道村养”。

第六条自治县交通行政部门主管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农村公路建养规划,对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服务、指导和监督,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档案,监管农村公路建养市场,检查养护质量,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和公路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自治县财政部门负责审核、编报、下达农村公路养护补助投资计划,监督、管理养护资金的使用;审计部门负责对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实施检查、审计。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列养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编报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投资计划,健全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完善和落实养护管理责任制,组织实施本辖区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村级公路和村内通组公路的养护与管理。

第十条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做到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排水畅通,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一)路基养护要做好培整路肩、边坡,修剪路肩草,清除杂物,疏通边沟,保持排水系统畅通,清除挡土墙、护栏杂草

(二)砂石路面要保持整洁、平整、坚实,无车辙、坑洼、隆起、沉陷,边坡稳定坚固,并及时修剪杂草;沥青碎石路面应及时修补裂缝和坑槽,清洁无杂物,排水畅通;水泥砼路面应及时填灌纵横接缝和裂缝,保持平整完好,清洁无杂物,及时清通路基边沟,确保排水畅通;对桥梁涵洞要按规定进行检查,系统掌握技术状况,及时发现缺损,采取相应养护措施,做到桥面铺装平整,无裂缝,排水畅通无堵塞,桥面整洁无杂物,涵洞完好无淤塞、开裂、沉陷、漏水,翼墙完整、坚固;保持公路沿线标志齐全、鲜明、不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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