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退二进三指导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推进重点区域提转搬,大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重点区域“退二进三”(除住宅房地产业外)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新型城市化发展道路,按照“推进经济转型升级、优化城镇功能布局、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要求,坚持统一规划与分期分批实施相结合、结构调整与改造提升相结合、政府引导与企业自愿相结合,推进存量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大市区和中心镇服务业投入,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
二、实施范围、条件和时间
(一)范围
1.已依法批准的工业地块及非工业企业的工业、仓储地块。重点区域为:迎宾大道两侧、西路西侧、老城区等。
2.等中心镇集镇区域内已依法批准的工业地块和公路工业功能区两侧。其他乡镇确需“退二进三”为现代服务业的,采取“一事一议”。
3.已列入政府统一开发建设或政府收购储备计划的地块不列入“退二进三”改造范围。
(二)条件
必须符合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完整地块项目,属于市政府确定的鼓励发展类服务业项目。
(三)时间
对上述区域,从2012年开始,五年内基本完成转型发展服务业工作。
三、实施政策
1.企业自行改造升级。对符合规划、按整体产权实施转型的,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地批准时间在2012年7月1日前,扣除道路、公共绿化等公建用地后可用地面积原则上在5亩以上的企业,报经批准同意,土地用地性质变更按以下规定办理:①原企业用地属国有出让土地的,按新土地使用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格扣除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限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格,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改变为商服出让用地。②原企业用地属国有划拨土地的,按新土地使用条件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格扣除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改变为商服出让用地。
如企业法人主体不变,要求以更名后的名称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必须符合股权结构不变的条件,股权结构由工商部门认定。改变用途后仅限于企业自用或出租,不得分割销售、分割转让和分割办理权证,禁止开发商品住宅。企业所属员工安置、设备搬迁和建筑物的处置由企业自行负责,原土地出让合同对土地用途改变及处置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补偿及优惠政策按以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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