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清障实施办法
为切实制止在全县河道管理范围内乱采、乱堆、乱建现象,清除河道行洪障碍,提高全县河道整体防洪能力,确保河道行洪和沿岸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河道进行清障的通知》(政办函[2012]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河道清障的时间。2012年3月10日至4月30日。
二、河道清障的范围。县境内三大河流的行洪障碍。
三、河道清障的内容和重点:
(一)依法清理河道滩地非法砂场,对规划砂场责成业主履行报批手续,并自觉清理好砂石尾堆,对未经批准的砂场,依法清除砂场及卸砂设施设备。
(二)依法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的一切障碍物。对未经批准设置的阻水道路、房屋等违章建筑物、构筑物、预制构件、作业场和堆积的砂石料、采砂尾堆、堤防沙堆、废渣、垃圾以及违章种植的高秆植物等阻水障碍物予以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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