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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民行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成立以来,认真履行法律赋于的监督职责,成功办理了一大批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在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局限性和人们主观上认识的问题,民行检察监督工作仍存在着诸多困难和不足,影响了民行检察监督机制的顺畅运行。对此我们有必要进行深入分析,以进一步拓展民行检察工作的发展空间。

一、当前民行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当前困扰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最主要的问题是法律规定局限性。《民事诉讼法》第14条、第185条至188条对民事抗诉制度作了有一定具体内容的规定,但是却相当的原则和简单,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困难重重,影响监督的效果。

1抗诉权的不完整。民行抗诉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与刑事诉讼中的抗诉比较缺少上诉程序上的抗诉权。这就意味着只能对生效的裁判进行抗诉,而且抗诉至法院裁定再审期间不停止裁定判决的执行。在实践中往往出现检察机关在抗诉期间,申诉人的财产已经被执行,等到法院裁定再审时被申诉人早已不知去向或已不能执行回转,造成了申诉人花

费了大量的时间赢了诉讼却输了钱的结果,直接影响了监督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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