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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党组理论学习交流发言三篇

(篇一)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加强法治建设的专门决定,凝聚了全党的智慧,体现了人民的意志,是指导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保障全面深化改革顺利推进的纲领性文件。《决定》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提出了关于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观点、新举措,回答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关系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作出了全面的部署,必将有力推进我国的依法治国进程。这也标志着我国开启了法治建设新阶段,体现了我们党在治国理政上认识的突破、手段的创新,法治建设进入“新常态”。习总书记在讲话中提到十八届三中全会的主题是深化改革、四中全会的主题是依法治国,这将是社会主义建设的两个“轮子”,充分说明了依法治国的重要性。通过认真学习四中全会精神,使我更加深刻地体会到,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自治州人大在我国家法治建设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依法治州过程中要发挥好主导作用,依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法》的授权和按照《**州人大常委会制定条例起草办法》规定的程序做好立法工作,在州委领导下正确处理好与“一府两院”的关系,行使好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各项监督职能,确保政府依法行政,“两院”公正司法。而我作为一名在人大工作的干部应努力从以下方面做好工作。

一、努力提高立法质量,完善和制定自治州条例和单行条例

法治的最终目标是保护人民自由、平等、安全和权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经济发展。为实现这一目标,先要制定高质量的法律,即良法。所谓良法,应当具备四个特点,

即: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符合最广大人民利益、符合良好社会道德伦理、符合立法技术规范。制定出来的法律应当是概念明确、简明易懂、适用性强、便于操作。特别是自治州制定的单行条例还应当在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充分行使变通权,制定更加符合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民族特色的单行条例。**州人大常委会《条例起草办法》第五条规定:“州人大常委会党组须将五年立法规划报中共**州委审定同意后,由州人大常委会审议作出决定,印发各有关部门执行,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报告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形成,并得到不断完善,各方面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为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保障。但立法工作与法治实践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必须切实在提高立法质量上下功夫,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作用,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加快建设法治中国奠定良好制度基础。要制定和修订出高质量的单行条例,应当在两个“着力推进”上下功夫。

一是着力推进科学立法。科学立法,就是要使法律符合实际,符合社会发展规律。良好的法律制度是社会生活的反映,是实践经验的积累和总结,是建立在对社会实践进行概括和总结基础上的结晶。必须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应用社会调查方式方法,科学征集确定立法项目,防止为立法而立法。正确认识和把握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现阶段群众共同利益、不同群体特殊利益的关系,统筹兼顾不同区域、不同阶层、不同方面的利益诉求,在党的领导下正确处理法律的管理职能和服务保障职能的关系,确保所立之法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适应时代发展,提高精细化立法水平,健全和完善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坚持法律出台前后评估制度,增强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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