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章制度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委办〔2012〕29号)和区委、区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意见》(委发〔2012〕57号)精神,设立市区民政局(以下简称区民政局),挂市区社会组织管理局牌子(以下简称区社管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将区委社工委(区社建办)负责拟订全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社会组织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的职责划入区民政局(区社管局)。
(二)取消的职责。取消已由区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划出的职责。
1、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初审工作以及办理老年优待证、长寿金工作交给街道办事处。
2、不再直接承担相关辅助性、技术性、服务性事务。
(四)增加或加强的职责。
1、增加培育社会组织,指导、推动社会组织参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责。
2、增加组织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职责。
3、加强全区统一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职责。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区民政局(区社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社会组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区社会组织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区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变更、注销以及年度检查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负责依法依规查处非法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负责全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负责审核、申报烈士褒扬,指导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负责复员退伍军人、国家机关和群众团体工作人员及参战民兵、民工伤残评定;监督、指导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以及国家机关和群众团体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
(四)负责军队(含武警部队)退伍士兵、复员干部、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及服务管理工作;协助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扶持就业工作。
(五)组织拟订救灾政策并协调全区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核查并统计上报灾情,承担上级下达的救灾、救济责任;监督管理救灾款物,指导救灾捐赠。
(六)负责社会救济管理,建立全区统一的社会救助体系,监督全区救助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各类救灾对象和救济政策、标准;负责全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落人员救助工作;负责老龄、孤儿、残疾人、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
(七)负责全区基层政权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社区居委会等社区自治组织制度和队伍建设;指导社区居委会等社区自治组织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八)负责全区婚姻登记管理、收养登记管理和殡葬管理工作;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查处违法婚姻、违法丧葬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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