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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河道综合整治的方案

县大、小干、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已划为保护区,为进一步规范河道管理秩序,加强河道污染防治、资源保护和生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县实际,现就加强县河道综合整治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涉河审批项目

县国土资源、林业、环保、交通、农经、水利、安监、畜牧兽医等部门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审批活动时,须先征得县保护区管理机构的同意或出具相关审查证明手续。

(一)国土资源部门。项目选址、设置矿权、建房用地、临时使用土地、征地后临时使用土地进行采砂、河滩地整理和复垦。

(二)林业部门。发放《林权证》、采伐林木、营造河滩林。

(三)环保部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四)交通部门。公路桥梁选址、水上运输管理。

(五)农经部门。农药使用管理、种植项目选址。

(六)水利部门。打井、修渠、挖塘、建泵站等水利工程选址。

(七)安监部门。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八)畜牧兽医部门。畜牧小区、养殖基地选址。

二、相关部门职责

县保护区管理局。负责监督和查处向河道内排放尾矿、矿渣、倾倒垃圾等挤占堵塞河道及河道采砂等影响防洪安全的行为;负责制定清障方案,确定清障范围,配合乡镇政府和林业部门做好林木清障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查处毁坏耕地采砂、非法选矿、挤占河道修建房屋、厂矿、尾矿库等影响河道行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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