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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严厉打击违法建设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打击整治违法建设的工作要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广泛发动群众,统一思想,下定决心,采取有力措施,依法查处违法建设,强化城市管理,美化人居环境,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真正维护好全县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进一步提升城市建设品位,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及文明程度,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县县城及乡镇政府所在地,长期以来。特别是县城规划区,由于群众遵纪守法、执行规划的意识较为薄弱,加上一些部门在执法及管理工作中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监督不严,打击惩治不力,滋生了违法建设现象长期泛滥的势头。据调查统计,从2003年起至今,县城规划区内共有违法建设413户,占地40672.88㎡,建筑面积82083.78㎡。其中,新占地建房179户,占地23606.23㎡,建筑面积42267.5㎡;拆房建房105户,占地10557.27㎡,建筑面积24658.04㎡;屋顶加层101户,占地2235.59㎡,建筑面积14745.24㎡;新占地刚建基础的28户,占地4273.79㎡,部分已建建筑面积413㎡;非法交易取得土地建房的69户,占地7300.02㎡,建筑面积约15000㎡。对此,根据《遵义市打击整治违法建设工作意见》遵党发〔2010〕45号)要求,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为维护我县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正常秩序,有效遏制和及时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促进我县城镇化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尊重历史,坚持政策、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原则

(二)遵循“依法办事、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一个政策、一把尺子、一视同仁”,坚决杜绝“拆小不拆大、拆民不拆官、拆软不拆硬、拆明不拆暗”的现象,以铁的决心、铁的手腕、铁的纪律,全力推进打击整治违法建设工作。

(三)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对列入拆除范围的坚决予以拆除。违法建设的界定,由县住建、国土部门具体负责,并下发《限期拆除通知书》,在程序上坚持自拆、助拆和强拆三个步骤。违法建设当事人未在《限期拆除通知书》规定限期内自行拆除的,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下发《强制拆除决定书》,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违法建设3-7日前,发布拆除通告。违法建设当事人对强制拆除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强制拆除决定的执行。

(四)坚持对党员干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建筑率先拆除,坚持在执行政策上更严于一般群众。纪检监察机关要同时介入,对其违纪违规行为开展调查,及时处理,情形严重的加重处罚。

(五)坚持严厉打击非法交易土地违法建设行为,更加有力地打击“黑房开”,着力净化我县城镇化建设和经济发展环境

三、实施范围

(一)查处违法建设的范围及对象

1、未依法取得土地手续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2、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3、未按规定期限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4、违反县城规划及其它法律法规的建设

(二)查处违法建设的时间及类型划分

1、时间划分

(1)自2003年4月18日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城建设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凤府发〔2003〕24号)文件下发以来,对非法交易土地建设和其他违反规定建设的房屋及其设施,实行分类处理。

(2)自2010年10月27日县人民政府开展违法建设调查登记以来,凡顶风违法建设的,一律加重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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