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关键词第三人信赖利益物权性行为无因性意思表示

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doi:

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7.137

一、善意取得制度、公示公信原则、以及旧的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解释存在其固有弊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过于保护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忽视原权利人的利益救济

这主要是由于现在社会中,交易是整个社会发展的命脉,保护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就是保护交易秩序的安全与稳定,就是保护交易的效率。所以我们立法机关在立法时,利益天平过于倾斜。

(二)关于意思自治原则的问题

这里主要针对不特定多数人没有进行意思表示,却因为相对人之间的意思表示而负担义务。这不符合民法意思自治的要求。史尚宽教授曾经说过:“个人意思自治之原则并非适用于民法规则之全部,惟行于直接关于法律行为之领域。”意思自治是法律行为必须遵守的原则。

(三)逻辑问题

物权与债权作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物权行为中的意思表示主体与债权行为中的意思表示主体却是重合的,这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如果说物权行为的意思表示主体仅为相对人,那么他们如何可以形成绝对权的变动。

二、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再次解读

(一)物权行为理论逻辑体系的推导

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起源于相对权和绝对权的区分,我们不妨暂时先假设“物”的出卖人为a,买受人b,不特定多数人为c1,c2,c3,c4,c5……ci。

在传统解读中,物权合同的意思表示是“转移物权所有权及占有”,而物权合同意思表示的主体也是a和b。前面我们已经论证过,这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以相对权和绝对权的划分为基础,既然物权合同权利义务主体是a、b、c1、c2、c3……ci,那么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物权合同意思表示的主体也应该是a、b、c1、c2、c3……ci,这里面既包括交易相对人也包括不特定多数人,同理物权合同意思表示应该既包括相对人之间关于物权转移的意思表示,也应该包括不特定多数人的意思表示,此物权行为的意思表示就包含两个:a和b之间关于转移物权所有权以及占有的意思表示,以及不特定多数人对于此不存在有效异议的意思表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不特定多数人一般仅承担消极的不作为义务,因此这里所做的意思表示一般情况下多以默示的方式出现。这样推导过去,逻辑上面便是合理的。

在a并非真正权利人的情况下,真正权利人必然存在于c1、c2、c3……ci之中,那么在物权合同意思表示阶段,物权行为的意思表示既包括a和b的,也包括不特定义务人的,这时真正权利人就存在意思表示的空间,从理论上其可以有效防止权利遭受侵害。

不特定多数人进行意思表示依赖于得知这个物权变动的有效存在。所以说,物权行为不仅包括思想上的意思表示的过程,还应该包括这一物权变动的外化过程,否则不特定多数人的意思表示便无从谈起。类似不动产登记,动产占有的这类行为将物权变动给予外化,这时不特定多数人便可以得知该物权变动,如果存在真正权利人,他便可以提出异议,如果异议成立,则物权合同中的两个意思表示不能同时达成,物权行为无法有效成立。

综上之,物权合同分为两个意思表示,这两个意思表示涉及“物权所有权以及占有转移”的意思表示以及“公示中不特定多数人的意思表示”两个环节。

(二)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分析


(未完,全文共21871字,当前显示1342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