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污染源企业自行监测实施方案
第一条本方案适用于我县国家重点监控企业(2家)、原国控企业(3家)参照此方案执行。
第二条自行监测活动可以采用手工监测、自动监测或者手工监测与自动监测相结合的技术手段。
(一)采用自动监测的,企业应将自动监测数据从自动监测站房引出至中控平台,按照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规定审核后发布,自动监测数据仪表须经环保主管部门认定合格。在自动监测仪器故障期间,须采用手工监测方式进行补充监测,手工监测频次按手工监测相关要求实施。
(二)采用手工监测的,企业可依托自有人员、场所、设备开展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他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但须为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社会检测机构。
(未完,全文共926字,当前显示301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