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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六篇)

(篇一)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院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学院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院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是学院贯彻执行党的“依靠”方针,确保教职工主人翁地位、发挥教职工主力军作用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认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本院的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院、集体、教职工个人的利益关系。保障和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院重要决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监督学院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本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和审议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院务公开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教职工聘用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及其他院内分配方案,学院上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三)审议决定权,审议决定福利费管理使用、教职工生活福利和教职工住房分配、管理与使用办法,困难教职工补助办法以及其他相关问题

(四)评议监督权。按照相关规定和安排,对学院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提出奖惩建议。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领导人选。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职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由学院党政工协商确定,需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学院应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应当做出说明。

第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方式提出。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学院签定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以学院、二级分院为单位直接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出团(组)长。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在全体教职工总数中所占比例,可结合实际,在本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中规定。一般情况下的比例为:

(一)教职工人数在80人以上,代表人数应占教职工总数的50%

(二)教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上,代表人数应占教职工总数的30%

(三)教职工人数在500人以上,代表人数应占教职工总数的20%

(四)教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上,代表人数应占教职工总数的15%,原则上不超过400人

(五)教职工人数在5000人以上,代表人数应占教职工总数的8%,原则上不超过5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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