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的管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展壮大贫困村集体经济,有效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产业发展资金短缺问题。根据《xx省财政厅、xx省农业厅、xx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关于印发〈xx省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办)〔2017〕19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产业基金是指贫困村使用各级政府拨付的专项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设立的、用于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或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产业的引导资金。
第三条产业基金所有权归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两委”指导下实行专户管理,确保基金规范、安全、可持续运行。
第二章基金来源
第四条基金来源包括:
1、省级财政已安排到村的用于贫困户的产业扶持周转金;
2、省级各部门安排到村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3、从农村贫困户住房建设贷款分险基金中调整安排的部分资金;
4、广安市、华蓥市两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贫困村产业扶持资金;
5、华蓥市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安排的部分资金;
6、贫困村产业基金留存收益;
7、社会捐赠资金;
8、对口支援或其他方面资金。
第五条基金设置规模。每个贫困基金规模不低于50万元。
第三章基金使用
第六条贫困村成立产业基金理事会(理事会由村“两委”成员、第一书记、群众代表3-5人组成),理事会受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负责基金使用管理。
第七条基金使用原则。专项使用、公开透明、集体审批、规范管理、持续周转、滚动循环。
第八条贫困村产业基金只能用于贫困户或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村电商、农旅结合、农产品加工等产业业态。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1、直接补助给贫困户;
2、采取平均分配的方式借给贫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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