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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文章标题:区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发〔20xx〕49号)、重庆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xx〕36号)、《重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均为乡、村公路。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坚持“建养并重、协调发展、依法制路、因地制宜、确保长效”的原则。贯彻“以人为本,以车为本”的文明服务理念,积极改善、科学管理、提高质量、保障畅通。

第五条农村公路实行“管养分离、政企分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养机制。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区交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农村公路行政等级规划和养护规划;

(二)统筹安排上级养护补助等资金;

(三)管理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

(四)监督考核镇街的管理养护工作;

第七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筹集和管理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八条镇街应落实专门机构负责辖区内乡、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工作。镇街具体职责如下:

(一)编制农村公路区级财政预算;

(二)编制乡、村道养护计划报区交通主管部门审核;

(三)与村签订目标责任书,对村道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确保道路的养护质量;

(四)组织实施乡道养护计划;

(五)督促村道养护计划组织实施;

(六)负责乡道、监督村道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

(七)负责乡、村道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

第九条村应多方式筹集村道养护资金和实施养护管理,组织实施公路养护计划,组织村道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配合镇街做好村道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及时向镇街报告侵占、损坏公路路产路权行为。

村可以成立群众性的农村公路养护协会或自治组织,实施村道养护管理。

第三章养护管理

第十条乡、村公路养护参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乡道路政管理按照《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村道路政管理参照《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中乡道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镇街应及时向区交通主管部门报送乡、村道公路养护质量汇总表、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记录表、公路养护质量季报表、水毁工程月报表以及市交委、市公路局需要报送的的其他报表,由区交通主管部门审定后上报。

第十二条乡道、村道养护管理采取路长负责制,养护和小修应做到有人管护及巡查,做到路面基本平整、无大的坑凼、整洁,路肩整齐无垮塌、无堆积物,并使之达到晴雨通畅的要求。

第十三条应加强农村公路桥梁、涵洞和不良地质路段的检查、保养、维修与加固工作,使其长期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保证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标志应齐全、醒目、整齐,无损坏丢失现象。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宜林路段要因地制宜进行绿化。要按照要求对行道树进行修剪、防治病虫害、定期刷白,保障行道树正常生长。

第十六条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严重损坏时,各镇街和村民委员会应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抢修,保障车辆安全通行。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要积极推进养护市场化,采取多种方式,把农村公路管养责任落实到位。

(一)小修保养可以通过聘用、委托、承包等方式由个人(农户)分段进行;

(二)农村公路可实行经济承包的方式,开展创好、创优活动,加强科学管理,进行技术革新,改进落后的养护方式,不断提高养护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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