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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科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经常性管理教育暂办法行

省科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经常性管理教育暂办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党的先进性建设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经常性教育管理工作,根据中央、省委有关要求和《省科协建立健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工作方案》,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科协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学习教育、党员管理监督、党内民主参与和督导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基层党组织建设

第三条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建立健全机关党的基层组织。

(1)机关党委由7-9人组成,通过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选举前,书记、副书记、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请示党组同意并上报上级党(工)委批准;选举结束后,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工)委批准,委员报上级党(工)委备案。机关党委委员在任期内出缺,由党员会议或党员代表会议补选;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调动,应事先征得上一级党组织的同意,由上级机关党(工)委任免。

(2)正式党员3人以上,成立党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3-5人组成。党员不足7人的不设支部委员会,设支部书记一人。支部委员会通过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2年。支部的建立、换届及书记的任免,由机关党委负责。

(3)在机关党的委员会中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委委员不少于5人。纪委书记由机关党委副书记兼任,也可设专职书记或副书记。纪委书记、副书记的选举和任免办法与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相同。机关纪委在机关党委和上级纪委(纪工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

(4)建立机关工会委员会和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或5年,配备兼职工会主席和兼职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各1人。机关工会在机关党委领导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机关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机关党委、机关纪委、机关工会及其女职工委员会和各党支部,都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章程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发挥好各自的作用,支持和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第三章党员的学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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