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为加强公园及其所属各单位车辆的规范化管理,增强驾驶员的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一、车辆日常使用管理
(一)公园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公园所属办公车辆的调度工作。
(二)公园各科、室、部门因工作需要用车时,必须用公园管委会信纸提前书写“用车申请”,写明用车事由、行车起始地点、时间,由各科室负责人签字后交到办公室,未经办公室同意,严禁擅自调用车辆。
(三)办公室根据任务缓急、行驶路线和要车先后派车,派车时填写“派车单”通知驾驶员出车;若未按规定路线和时间行车,驾驶员要承担责任,每次给予50元罚款。
(四)驾驶员执行任务时,必须按“派车单”规定的行车路线出车。途中如有特殊情况要及时报告办公室主任;用车科室因工作需要更改行车路线,事后须在“派车单”上注明办事内容和行车路线并签字。
(五)驾驶员完成任务后按规定时间回车,并在行车记录上填写行车里程数,由用车科室使用人和本人分别签字。下午下班前驾驶员须返回单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返回,要及时报告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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