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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步改变二元经济结构 实现城乡经济一体化

农民增收困难,是当前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特别强调要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缩小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而建立有利于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体制,无疑是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体制保障。那么,如何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实现城乡二元经济向一体化经济的跨越呢。笔者日前专访了中国人民大学黄泰岩教授。他认为,在微观层面上,要通过农民市民化、农业工业化、农村城市(镇)化来完成城乡生产方式一体化、生活方式一体化、市场体系一体化;在宏观层面上,要通过国家逐步改变对城乡的二元宏观政策,实现城乡平等的一体化宏观管理。只有通过“三化”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转变,才能使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组件企业制度、市场体系、宏观政策走向城乡一体化,一个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才能最终得以建立和完善。

农民市民化

所谓农民市民化,是指一部分有条件的农民实现身份的改变,既包括农民向市民这种形式上的转变,也包括农民意识、生产方式、生活方式这一本质的转变。农民市民化的过程就是农民向城市转移的过程。但是,农民向城市转移,必须以在城市就业为前提,否则,就无法融入城市文明。在我国城市居民存在巨大就业压力的情况下,农民向城市的转移就要求伴随着产业向城市的集聚。产业大量集聚,一方面可以把在其中就业的农民直接带入城市,实现离土又离乡;另一方面又可以延长产业链,从而产生对相关基础设施和第三产业的需求,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比如乡镇企业,在二次创业过程中,如果能够把产业的升级、集聚与城市化结合起来,就可以推进农民向城市的转移,打通城市化的通道。

黄泰岩认为,农民市民化与产业向城市集聚过程的统一,是我国城市化的理想过程。但当二者无法实现统一时,农民是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先于产业的集聚而进入城市。这首先涉及到平等就业制度的构建问题,即构建给予农民进城就业的平等权力的制度。根据刘易斯的二元经济理论,发展中国家城乡二元经济向一元经济转化的通道可以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源源不断地向城市转移来完成,但在我国却被户籍制度无情切断。原有的就业制度对农民是不平等的,甚至可以说是对农民的歧视。这首先要求放弃作为“城市人”的优越论和让城市居民优先就业的观念。我们的政策、法规在制度安排上,不能再为保证城市居民就业而对农民进行歧视,要赋予城市居民和农民平等的人权,包括拥有平等的就业权、生存权,要让农民有权力自由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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