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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建设社会主义价值体系

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

价值观是人们生活目标和行为方式的导向,任何人的言行都自觉不自觉地受某种价值观的引导。由于人们所处的社会不同,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利益关系不同,接受的教育和社会影响不同,生活经历不同,以及其他主客观因素的不同,人们的价值观有极大的个体差异性。但是,任何社会都必定有核心价值体系作为共同的导向,否则社会不能存在和发展。不同的社会形态有不同的核心价值体系,这种价值体系的形成归根到底取决于各社会形态存在和发展的客观要求。社会主义社会必须有自己的核心价值体系。如果没有,社会成员的行为就没有共同的价值取向,就会各行其是,步调零乱,互相掣肘,甚至离心离德,构建和谐社会就无法实现。社会主义制度为这种核心价值体系的形成提供了客观可能,但这种价值体系不能自发地形成,需要精心建设。以什么思想和理论来建设,就成为必须明确回答的问题。

回答这个问题,需要搞清楚“和谐”概念的哲学涵义。和谐不是无矛盾,而是矛盾双方相互关系的特殊状态。这个概念的内涵不能泛化。首先,不能把矛盾双方共处于统一体中的状态都说成和谐。矛盾双方只要还没有破裂,就共处在统一体中,即使是斗争非常激烈的对抗性矛盾也可以处在这种状态。这当然不能叫做和谐。其次,矛盾双方斗争比较缓和,统一体相对平衡的状态可以叫做稳定,但也还不能叫和谐。只有矛盾双方不仅相对稳定地处在统一体中,而且一方的发展对另一方的发展有利,即“相辅相成”、“共生共荣”、“互利双赢”的状态,才是哲学意义上的和谐。在阶级社会里,只要阶级对立的根源没有消除,这种和谐现象就不可能是社会的总体特征和本质属性,也不可能长久地保持。“太平盛世”也好,“福利社会”也好,都不能叫做和谐社会。

和谐社会的最高典型是共产主义社会,那时“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刚刚从旧社会脱胎而来的社会主义社会还远远不能达到这种水平。但社会主义社会与阶级对立的社会却有根本区别。社会主义社会当然也有种种不和谐的现象,在初级阶段尤其难免。正因为这样才必须以极大的努力去消除不和谐的现象,构建和谐社会。但是社会主义社会的特征就在于它能够逐步消除人际利益根本冲突的根源,形成社会成员根本利益一致的客观基础。正是这一点使整个社会的和谐不仅成为必要,而且成为可能。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不和谐违背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共同利益,是应当消除也可能消除的现象,而和谐则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要求,是必须实现也可以实现的目标。构建和谐社会是离不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导向的,建设这种价值体系不是可有可无的附加的任务,而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不可或缺的题中应有之义。

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

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指导思想只能是科学地反映社会发展规律、代表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马克思主义,而不能是别的思想。以别的思想为指导去建设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体系,必然似是而非,南辕北辙。有的同志认为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既然要以人为本,那么西方人道主义思想或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民本思想也可以作为指导思想。这种观点需要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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