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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农户自发移民是易地搬迁扶贫开发的最好形式

云南省易地搬迁扶贫开发始于1996年。2001年6月21日,原国家计委正式把云南列为全国4个国债易地搬迁扶贫开发的试点省区之一,计划搬迁出100万人,占全国需要搬迁扶贫共800万人的12.5%。截止2003年底,云南已搬迁移民19.1万人。

目前云南省与全国一样,易地搬迁扶贫开发的组织形式,概括起来有三种:一是政府机关组织;二是扶贫企业承包;三是贫困农户自发搬迁移民。我们在对云南省易地搬迁扶贫开发的状况进行调研时发现,上述三种形式中,自发移民的效果最好,无一例失败与返迁,而且搬迁户在迁入地全部安心生产生活,有问题自己解决,从来不找政府,真正做到了“迁得出,住得下”。

那么,贫困农户自发移民的效果,为什么比政府机关组织、扶贫企业承包的形式要好呢。

一、政府机关组织移民的效果为什么不理想

(一)政府机关组织的移民效果之所以不理想,主要是体制与机制问题

所谓政府机关组织,是指迁出地与迁入地政府两个方面的组织。迁出地的地、县、乡政府按照计划,派出干部工作组,组织需要搬迁的农户搬迁到迁入地。一般做法是,政府派出的干部工作组从动员、拆房(有的不拆)、租汽车运输并护送、一直到达迁入地交给迁入地政府派出的工作组,并帮助移民安上家为止;迁入地县、乡政府则按照上级政府批准的计划,预先在移民安置地建盖住房、修通公路、架通电线,有的修建学校、卫生所等,待移民到后划拨土地、供给一定时期(通常为半年)口粮等。纵观这种形式,县、乡政府可以说是包了全过程。目前,云南省内由县、乡政府机关组织是易地搬迁扶贫开发的主要形式。

1.政府组织搬迁的特点

一是政府可利用强有力的行政管理手段。云南省自1997年年底陆续启动了11个易地扶贫开发试点区建设。1999、2001、2002先后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易地开发扶贫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作的意见》、《云南省易地开发扶贫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抓好易地开发扶贫项目验收考核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县、乡政府机关是当地易地搬迁扶贫开发的责任承担者,全权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县、乡政府是我国农村最强大的行政机关,具有运用行政管理优势手段组织移民搬迁的优势。

二是政府可利用庞大的行政网络。易地开发扶贫工作涉及部门很多,尤其是计划、财政、金融、建设、土地、水利、公安、交通、科技、教育、卫生、农业、林业、畜牧、民委、民政、文化广播电视、环保等部门,省政府要求各部门把易地开发扶贫工作纳入各部门的议事日程和职责范围,对易地开发扶贫工作给予优先审批项目,优先安排资金,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在各级扶贫办的牵头下,民委、民宗局等部门相互配合,各个部门都动员了起来,形成了覆盖各方方面面的网络。例如,永善县扶贫办对全县贫困乡需要移民搬迁的农户一一进行摸底登记造册,并附上贫困农户全家在宅前的合影照片,其工作量相当大。该县马楠乡1997年元月组织的首次搬迁中,政府动用了公安、交警、卫生、扶贫、民委等职能部门,成立护送工作组,对转移途中的食宿、卫生、安全、交通、信息沟通以及沿途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出预案。上千名男女老幼在4天的行程中以大客车为家,食宿都在车上,仅后勤供应都是一件难事;移民安全抵达,先遣组先期到达目的地予以接应。如果没有迁入、迁出两地政府的配合以及沿途各政府部门的支持,如此规模的举家搬迁是难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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