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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的构建

丁寰翔1,陈文晖2

(1.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浙江宁波315100;

2.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人民法院,浙江象山315700)

摘要。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当今严重影响我国社会治安的重要社会现象,如何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世界各国乃至国际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结合我国实际,提高构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的理念,明晰构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的原则,追寻构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的途径,形成未成年人犯罪防控的有效机制,是我们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应有之义和实践之要。

关键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犯罪防控体系;构建

中图分类号:d917.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23x(2012)10-0048-04

作者简介。丁寰翔(1963-),男,浙江奉化人,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刑事法学、诉讼法学研究。

陈文晖(1970-),女,浙江象山人,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主要从事刑事法学研究。

犯罪防控体系包括犯罪的预防和控制两个方面。犯罪预防一般是指人们注重调动社会各种有效力量在社会运行过程中来防止、限制、抵消各种致罪因素,达到减少和消除犯罪现象的系列活动。犯罪控制是指犯罪预防的要求和指向,同时,犯罪控制还包括对犯罪的侦查、指控、审判、处罚与矫治。犯罪预防与犯罪控制是犯罪防控体系中两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两者相辅相成。通过犯罪预防活动来达到更好的犯罪控制;通过犯罪控制活动更有效地预防犯罪。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占刑事犯罪比例不断上升,并且出现犯罪类型多元化、犯罪形式结伙化、犯罪手段多样化、犯罪年龄低龄化、重新犯罪率高的趋向。加强未成年人的犯罪防控已经成为我国当务之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防控法律体系还不完善,未成年人立法尚处于初级阶段,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还不够健全。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中以“第一章”的内容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但是,有关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现有法律制度,还缺乏系统性、完整性和可操作性,本文基于追寻构建外国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的途径,形成未成年人犯罪防控的有效机制,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一、构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应该具有的理念和坚持的原则

(一)构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应该具有的理念

1.全面、优先保护理念

享有基本权利是公民基本的社会地位的体现,对未成年人来说其基本权利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未成年人正处于不成熟阶段,他们属于弱势群体,其权利容易受到侵害,而权利的侵害也容易使他们走向犯罪,因为他们获得满足需要的途径较少、对抗权益侵害的能力有限、权利受到侵害后容易引发心理扭曲和行为变异。因此,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与未成年人外在的权利受到侵害有着联系。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关键在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要实行全面保护和优先保护。

未成年人权利全面保护包括。一是全面确定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所需要的权利;二是要确保未成年人权利的全面实现;三是要加强对侵害未成年人权利的行为的全面制裁;四是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全面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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