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税务机关以未代扣代缴信用站代办员收入行政处理一案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张要伟法律论文网
不服税务机关以未代扣代缴信用站代办员收入行政处理一案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张要伟zhangyaowei197@sohu.com)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xx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赵xx,该社主任。
被申请人河南省xx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法定代表人xxx,该局局长。
申请事项:
依法撤销[2001]宝地税稽处字第03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于2001年10月9日做出[2001]宝地税稽处字第03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以申请人未履行代扣代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为由,对申请人作出如下处理:
1、追缴以上税款、教育费附加和机66191.06元;
2、加收滞纳金20850.18元。申请人认为该处理决定书定性错误、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追缴对象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一、信用代办站代办员属于申请人的雇员,而不是非雇员,处理决定书定性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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