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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正执法思想,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李园春

摘要。端正执法思想,保证执法公正,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是推进依法治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的必然要求。本文对当前某些公安机关及少数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不良思想观念产生的原因及表现形式进行了认真分析,从现代宪政思想的角度,提出了端正执法思想,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必须牢固树立宪法至上意识、权利至上意识、程序公正意识、为民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的观点。

关键词:执法思想宪法公民权利公平正义

最近,周永康同志在福建调研时特别强调,公安机关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揽工作,并作为指导工作的方向,推动工作的动力,检验工作的标准。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端正执法思想,创新执法理念,树立法治意识,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这是对正在深入开展“贯彻十六大、全面建小康,公安怎么办”大讨论活动的公安机关提出了一个更具有针对性和现实性课题。笔者拟就端正执法思想的有关问题作一赘述,以期达到抛砖引玉之作用。

一、不良执法思想观念产生的原因及其表现

当前,某些公安机关及少数民警的执法思想、执法观念存在偏差,并在具体执法过程中表现出来,直接影响着公平和正义实现。主要有:

1、执法就是专政的思想观念。由于对民主与专政缺乏辩证统一的认识,片面地曲解公安机关的专政职能,头脑里存在着执法就是对极少数敌对分子和犯罪分子的实行专政的思维,以及长期以来有罪推定的观念作崇。受其支配,在执行过程中总是以另类的眼光看人,轻易地把当事人当作专政对象,进而采取一些粗暴的野蛮的手段,实行所谓“专政”。特别是滥用职权,甚至执法犯法,滥用留置手段,滥用枪支警械,超期羁押,对一些涉嫌刑事犯罪的人员滥用私刑,实行刑讯体罚,严重地侵犯了当事人的生命权、健康权。

2、执法就是管人的思想观念。公安机关承担着的行政管理职能,一部分民警思想观念上还带着浓厚的计划经济时代的色彩,长期形成的以人治为主要特征的专制思想未能彻底消除,沉溺于治人者与治与人者的传统关系格局,心理上产生着一种治人者的强烈欲望。在实行对治安管理、户籍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等执法管理过程中,总是习惯以管人者自居,对待群众,特别是对生活在底层的弱势群体成员毫无感情,态度蛮横,甚至刁难、打骂,蔑视公民的基本的权利。在执法过程中重实体、轻程序,证据意识淡薄。对法定程序随意理解,在程序上刁难当事人。在执法中随心所欲,不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和期限及时受理、审批、办理或办案、送审、报批、结案。造成久拖不结,超期羁押。

3、执法就是执权的思想观念。一些民警把执行法律的过程中简单地视为行使公权的过程。由于受到传统公私意识里公权对私权享有无可辩驳的支配权和国家权力即行政权的至上本位意识的影响,封建特权和权力至上作崇。无视公民权利为国家权力的行使划出了界线,国家权力不得也不应当超越于公民权利之上的立宪精神。权力至上,特权思想严重,他们执法只是为了体现他们的存在价值,为了显示他们拥有的特权,在当事人诘问或作出被视为有碍自己的面子的行为时,为了维护自己尊严,把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恃权枉法,仗势欺人,耍特权,抖威风,不惜践踏法律,践踏公民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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