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市城镇房屋建筑抗震鉴定加固相关问题
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
5·12汶川地震给我市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灾难和损失,城镇房屋建筑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为了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在前期安全性应急评估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48号令),《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抗震鉴定修复加固工作的通知》(川建发[2008]36号),现将我市城镇房屋建筑抗震鉴定和加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抗震鉴定需实施抗震加固,并符合我市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城镇房屋建筑(包括在建房屋建筑),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加固。
二、我市抗震鉴定和加固设计依据。一般房屋建筑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第一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20g;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第二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30g。
三、房屋产权人(或业主委员会)或在建工程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建筑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与业务范围相对应的工程抗震鉴定和加固设计任务。一般应由工程原设计单位(资质可放宽到丙级)承担该项工程的抗震鉴定和加固设计任务,也可由房屋产权人(或业主委员会)或在建工程建设单位委托与工程等级相适应的设计单位进行。原设计单位已撤销或设计资质不满足要求时,应由具备与工程等级相适应的设计资质单位承担。
四、房屋建筑抗震鉴定应主要依据下列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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