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资助学表彰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助学,加快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提升办学质量,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国内外组织自愿无偿向区内各类学校及幼儿园捐赠款物,用于教育事业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捐资助学应遵从自愿和无偿原则。第四条捐资助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第五条捐赠人捐赠款物用于教育事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第六条凡在本区中小学、幼儿园、职业中学捐资助学的中国公民、外籍侨胞,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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