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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登记制度

物权法中应当确立物权登记制度,已成为中国理论界和立法者的共识。较之于不动产物权登记与船舶、航空器物权登记,物权登记尤其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可谓物权法草案的一项创新。将机动车物权登记纳入物权法体系,一方面是对既有的物权公示制度的充实与发展,另一方面也可能对传统物权理论与现行法律制度造成一定程度的冲击。

物权登记

1896年德国研制成功第一辆内燃机动车,标志着汽车时代的来临。进入20世纪以后,汽车及其他机动车得到了广泛的运用,逐渐成为人们日常生产、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工具。为加强对机动车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各国逐步建立起机动车登记制度。不过此种登记更多的只是有关机关对机动车及道路交通进行管理的一种行政措施,是否办理登记与机动车物权变动之间并无必然关联。

中国业已建立起一整套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导的机动车登记体系,、、《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法律文件对机动车登记制度及其具体操作规程进行了相应的规范。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条之规定,中国现行的机动车登记包括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五种类型。其中,除了抵押登记具有物权变动的效力之外,其他四种类型的登记均不属于物权登记,不是机动车物权设立、转移、变更或消灭的生效要件或对抗要件。具体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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