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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提高执法水平,保证办案质量,现就加强案件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实事求是地做好统计月报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要按月向上级检察机关报送检察业务工作的统计资料,提出统计分析报告,强化统计咨询和监督功能。要坚持实事求是,确保统计资料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严禁弄虚作假以及各种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上报的统计资料,必须经本院主要领导审核签发。省级人民检察院每年要组织一次统计执法检查。对单位领导人或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编造虚假数据的,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二、完善重大典型案件专报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重大典型案件时,应将办理情况和结果及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对于下列五类案件,省级人民检察院要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办理进展情况或结果:

(一)有关案件备案和报告制度中规定的需要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和报告的案件;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列为重点督办的案件;

(三)在全国或本地区有重大影响、新闻媒体关注的案件;

(四)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县处级以上干部犯罪案件中,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件;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报告的其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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