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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行为,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和政府债务收入以外,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执收单位)依法通过征收、收取、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募集、受赠等方式取得的资金。

政府非税收入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

(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五)按照规定上缴财政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六)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罚没收入;

(七)彩票公益金;

(八)以政府名义接受捐赠的收入;

(九)应当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资金

第四条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应当坚持依法、公开、高效和便民原则,实行综合财政预算和分级分类管理。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征管绩效考核机制和监督机制,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完善管理体系,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第六条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二)组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计划的编制及对执行情况进行整理、汇总、编制、统计分析;

(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

(五)负责管理政府非税收入征管信息系统;

(六)会同价格部门审批临时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七)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人民银行在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监督工作中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财政部门管理监督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工作;

(二)会同财政部门、执收单位依法确定代收政府非税收入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

(三)对设立在代理银行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账户实施监督、检查和审核;

(四)对代理银行代理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汇划清算业务实施管理监督

第八条价格部门应当依法对政府非税收入进行价格监督管理。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政府非税收入执收与支出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对财政、价格部门和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级及所属执收单位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一)监管所属执收单位严格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政策,防止执收单位违反规定多收、乱收或者少收、不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缴入财政;

(二)督促管辖的市、县(市、区)执收单位根据分成政策规定与当地财政部门及时核对账务,确保资金及时清算

第二章执收管理

第十条政府非税收入由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设立项目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执收单位进行执收;执收单位不明确的,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执收。

法律、法规、规章对委托执收政府非税收入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执收单位不得擅自委托下属机构或者其他单位执收,但因特殊情况确需委托执收的,应当征得省财政部门同意。

禁止委托个人执收政府非税收入。

第十一条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遵循统一规范、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原则,实行执收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部门监管的执收方式。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当场执收的除外。

公安机关、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侦查、起诉、审判和强制执行过程中,需要追缴财产、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其执收方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执收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目录》规定的项目、标准和范围组织执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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